保安為機關、單位等客戶提供社會化、安全保障服務為目標的活動。現在,保安服務如何做到制度化和法制化?目前,保安服務制度在我國是一項待建的制度。
為了促進我國保安業的健康發展,使其在輔助公安機關維護社會治安方面發揮更大作用,必須探索適時對其管理體制加以完善。
首先,要加強保安業管理的立法工作;其次,要按照市場規律管理保安業,徹底打破保安服務在行業和地域上的壟斷;另外,我們有必要研究如何轉變對保安服務企業的監管模式。
在其他國家和地區,保安服務企業屬于完全獨立自主的服務企業,國家對保安業的管理主要采取事前的許可和事后的監管方式。政府通過對設立企業和擔任保安員設定嚴格的許可條件,確保只有能夠勝任保安服務業的主體才能進入此行業,通過實施監督檢查,制裁有關主體的違法行為,約束其依法行事;而且,在有關國家和地區,行業協會在行業管理和行業自律中發揮著巨大作用,我國也有必要結合政府職能轉變和社團管理體制改革,加強保安業行業協會的發展,使其能夠輔助管理機關在不干涉企業正常經營活動的同時,加強對企業行為的規制,培育其行業自律機制。
保安服務提供的是對服務對象安全利益的保護,因此,保安服務公司及保安員在實施保安服務時,應當特別注意嚴格執行保安服務規定,不得超越法律賦予的權限。在職務執行中,不得侵害他人的權利及自由,不得干涉任何個人或團體的正當活動。例如,不得干預罷工和集會活動。在超市發現偷盜商品的人可以將其移交公安機關,但不得傷害其人身。在使用電子監視器執行保安業務時應當嚴格按照規定選擇安裝位置,正確使用,以防造成對他人人格權的侵害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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